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结合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 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学费、教材费等来院报到,以获得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工作单位证明或诊断书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给予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的,由 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院实行按学年交纳学费制度,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除特困学生办理缓交手续外(缓交时间最长一学年),不及时缴纳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新生经入学复查合格后发给学生证,学生证作为学生身份证明。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用哪一种方法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开课初 由授课教师通知学生。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60 分为及格。 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六条 考试课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测验和期中测验等)占课程成绩的比重一般不超过 20% ,有实验大作业课程可占 30% ,开课初由授课教师向学生说明。
考查课成绩可依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练习情况评定,在课程结束时,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应随开课班级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该课程应重修。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应重修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分院教务与学生管理部。
第八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有差错必须更改时,经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务与学生管理部负责人签字报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同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酌情处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课外作业和大作业等,未能按时完成三分之二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论。如补考前补齐全部作业,由授课教师认可,方可参加补考。因公、病(均事先有请假证明)缺做课程实验者,可先申请参加考试,其成绩待随下年级补做完实验及格后再综合评定其成绩。
第十条 单记成绩的实验、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以上者,按无成绩论,并按一门课处理升留级问题,缺做的实验、课程设计必须随下年级补做。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考前经学院批准,可办 理缓考。缓考的学生只有一次考核机会,在开学后补考时进行, 考核成绩作为第一次成绩记载。无正当理由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课程以零分记。不再允许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按学院规定参加补考。补考成绩登记 “ 补考 ” 字样。补考不及格,毕业前再补考一次。在校学习期间一门课程只允许参加三次考试,即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课程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如有悔改表现,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考试作弊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遇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免修、免试:
1 、在五年内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或国家教育部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所记载的及格以上的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的科目。
2 、复学、降级、转学的学生原学课程考核成绩在 70 分(含 70 分)以上。考查成绩中(含中)以上,并达到本院教学要求者。
3 、凡申请免修、免试者,入学后两周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原件,报继续教育分院批准。办理免修、免试科目,最多三门。免修课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各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在两门之内(含两门)者,也可以升级。
第十六条 留(降)级每学期处理一次。凡一学期考试(或考查)有三门不及格者(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除外),不准参加补考,应予留(降)级;或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无论何种原因,缺修课程加上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三门应予留(降)级。降级生执行降级班教学计划,按降级班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根据个人的学习情况,提出降级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 可以留(降)级。
第十七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先随班试读,待有后继班时,做留(降)级处理。
不连续招生的专业,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可跟原班级学习,其不及格课程在延期毕业期间重修,并按重修课门数和学时交纳听课费。
第十八条 留(降)级学生随降级班学习,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按一门考试成绩计算;
2 、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 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3 、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有病,必须停止学习进行休养或治疗者;
4 、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 育分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二次为限,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期满,应在前一学期末将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学生因病休学者,需附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交继续教育分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复学后,不能跟原班升级学习,继续教育分院根据其休学年限,重新编入新班学习。
3 、休学后复学,无后继班,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可根据其所学课程,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否则办理退学。
4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期缺课二分之一时给予退学警示。各班班主任必须将退学警示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2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4 、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学费者;
5 、一学年旷课二分之一者;
6 、一学期所学课程全部不及格者;
7 、连续留(降)级两次者;
8 、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核成绩及格)。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每月底将本班考勤情况报教务与学生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缺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严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课。
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按缺课 1 学时计算。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班级工作,树立优良学风和班风,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级,并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级的程序是:班级初评、班主任推荐,报继续教育分院教务与学生管理部审定,经公示后报分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连续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毕业时学院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未达 到降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 ,及格者换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期的不及格课程未达规定降级门数的学生,毕业时给予一次考核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 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在下一届的该门课程考核时参加补考。 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安排。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转学与转专业按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若与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相悖,以学院规定为准。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以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特别突出进步表 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 , 可开除学籍。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按 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 (分院)对其在校期间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生处审查批准, 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张贴非法宣传品,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煽动或组织闹事、罢课、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乱涂、乱写、乱画、乱贴或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除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拒绝、妨碍学院教职员工执行公务,不听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对撕毁、涂改学院张贴的决定、通告、标语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参加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处以警告或被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偷窃涉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偷窃涉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对涂改证件,证券,盗用公章或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对勒索,诈骗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包庇,窝赃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勤以及其它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评优称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骗取赞助,骗取活动经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被损坏物品实际价值(有特殊规定除外)进行经济赔偿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打麻将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打架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1 、肇事者(有意引起事端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持器械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3 、参与者
(1)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以 “ 劝架 ”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院学生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目击(知情)打架故意为他人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 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6 、策划者
出谋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7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2) 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3) 酒后闹事且动手打人者;
(4)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者;
(5) 挑起和参与群殴者。
8 、打架斗殴事件已处理结束,事后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 、打人致伤和造成财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财产损失和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
第十三条 对下列妨碍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 给予下列处分:
1 、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传播和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和书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 查阅、存储色情电子出版物,在校园网上散布邪教学说,反动标语,淫秽等不健康内容图画,文字,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以营利为目的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与外国人接触中做出有损国格、学院声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非法活动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 在网络中,不负责任的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1 、缺课 1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2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缺课 2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4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缺课 3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6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缺课 4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8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集体劳动、军训,按一天缺课 5 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考试违纪者或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考试卷作废, 在学期间不予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经认定,属于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属于考试作弊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学生除周末、节假日可适量饮酒外,平时不允许饮酒,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参与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往走廊和窗外泼水、扔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不遵守就餐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私拆、损坏、藏匿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违反学院消防、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 、在教学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 、在宿舍内进行影响其它人学习休息活动的,视期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 、侮辱或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4 、在校园内起哄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7 、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 、违纪后,在学院尚未掌握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主动承认错误;
2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2 、受处分后再违纪者,处分加重;
3 、严重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私自了结者;
4 、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取消下列资格:
1 、本学年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2 、本学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3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留校察看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审批和报批程序是:
1 、系(分院)有权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须将处理决定报学生处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分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分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者,在学院公布处分后,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系(分院)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分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分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考试违纪学生其行为经教务处认定后,由学生处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分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对系(分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分院)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3 、学生因第六条(一)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高校工委同意并报送市高校工委;
4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分院)负责人签字后,形成部门文件,并将处理决定于两日内报学生处统一行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院打印学院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 2 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关于学生申诉有关规定细则,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原《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 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交卷者;
(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六)在考场、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十) 考试中不接受监考人员监督、警告、批评或无理取闹者;
( 十一)交卷后继续逗留考场者;
(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代替他人答题者(包括被代替者);
(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九)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
(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上述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违者按照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16 款规定处理:
(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八条 教务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送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在接到教务处的材料后,根据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程序》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