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教师调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 日期 : 2010-11-18    

    一、调课
    (一)在教学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调课:
    1 、授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
    2 、授课教师因病临时请假;
    3 、授课教师因事临时请假,因事请假每学期不得超过 2 次;
    4 、授课教师经批准参加社会活动。
    (二)调课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授课教师应提前填写调课申请表(同时写出补课安排),本人因故不能填写调课申请表者,应委托所在系(部)负责填写,送教研室(专业)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授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调课申请批准后,由相关系(部)通知授课教师和学生。
    (三)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或串课。
    (四)教师临时请病假超过 6 学时者,需出具县(市)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代课
    (一)授课教师因故(指因病、因事或因公外出)停课在 6 学时以上,授课教师所在系(部)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二)代课教师应由教研室主任提名,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三)授课教师因故超过三周不能上课者,应更换授课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提名,系(部)主管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补课
    (一)因故造成的缺课,应及时组织补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补课计划由授课教师提出意见,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授课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与调、代课申请同时进行)。批准后,由相关系(部)负责通知授课教师和学生。
    四、几点说明
    (一)授课教师请假不超过 6 学时的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授课教师请假超过 6 学时的经系(部)主任同意并交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