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 日期 : 2010-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以及《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和必要手段,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特别突出进步表现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 , 可开除学籍。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按 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分院)对其在校期间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生处审查批准, 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张贴非法宣传品,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和组织非法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煽动或组织闹事、罢课、罢餐,张贴大、小字报,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乱涂、乱写、乱画、乱贴或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除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拒绝、妨碍学院教职员工执行公务,不听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对撕毁、涂改学院张贴的决定、通告、标语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参加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处以警告或被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偷窃涉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偷窃涉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对涂改证件,证券,盗用公章或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对勒索,诈骗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包庇,窝赃或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勤以及其它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评优称号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骗取赞助,骗取活动经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被损坏物品实际价值(有特殊规定除外)进行经济赔偿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打麻将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打架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1 、肇事者(有意引起事端者)
     (1)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持器械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3 、参与者
     (1)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以 “ 劝架 ”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院学生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目击(知情)打架故意为他人作假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 、 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6 、策划者
     出谋策划或指使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
      7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
     (2) 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3) 酒后闹事且动手打人者;
     (4)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者;
     (5) 挑起和参与群殴者。
      8 、打架斗殴事件已处理结束,事后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 、打人致伤和造成财产损失,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赔偿财产损失和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
     第十三条 对下列妨碍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 给予下列处分:
      1 、 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传播和贩卖淫秽音像制品和书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 查阅、存储色情电子出版物,在校园网上散布邪教学说,反动标语,淫秽等不健康内容图画,文字,经教育帮助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以营利为目的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与外国人接触中做出有损国格、学院声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 、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非法活动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 在网络中,不负责任的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情节。 给予下列处分:
      1 、缺课 1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2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缺课 2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4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缺课 3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6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缺课 40 学时或擅自连续离校 8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集体劳动、军训,按一天缺课 5 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对于考试违纪者或考试作弊者,该科目考试卷作废, 在学期间不予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经认定,属于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属于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学生除周末、节假日可适量饮酒外,平时不允许饮酒,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参与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往走廊和窗外泼水、扔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不遵守就餐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私拆、损坏、藏匿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 、违反学院消防、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 、在教学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 、在宿舍内进行影响其它人学习休息活动的,视期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 、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 、侮辱或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4 、在校园内起哄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6 、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院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7 、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轻处理:
      1 、违纪后,在学院尚未掌握事情真相的情况下,主动承认错误;
      2 、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者,给予从重处理:
      1 、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2 、受处分后再违纪者,处分加重;
      3 、严重违纪后隐瞒事情真相,私自了结者;
      4 、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取消下列资格:
      1 、本学年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2 、本学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荣誉评比资格;
      3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留校察看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审批和报批程序是:
      1 、系(分院)有权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须将处理决定报学生处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分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分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者,在学院公布处分后,及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生所在系(分院)或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分院)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分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考试违纪学生其行为经教务处认定后,由学生处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系(分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对系(分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分院)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3 、学生因第六条(一)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高校工委同意并报送市高校工委;
      4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分院)负责人签字后,形成部门文件,并将处理决定于两日内报学生处统一行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由院打印学院文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书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 2 名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关于学生申诉有关规定细则,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原《学生行政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