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是依法对在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管理体现育人导向,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四)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分院录取通知书,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要求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文化知识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后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根据院历规定时间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在继续教育分院教学与学生管理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院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或者学分数。否则,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的免修、重修、补考等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继续教育分院盖章后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四)应予以退学的;
(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标准学制 2 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其学习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如只辅修其他专业的部分课程,学院只发给辅修成绩单或辅修证明。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请教育行政部门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校园秩序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院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院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和网络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统一安排和管理,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寝室文化活动,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分院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
第四十九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按照《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 三)记过;
( 四)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分院可以对学生违纪行为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报学院审查批准后执 行,由学院发文。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各种处分决定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期为 14 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五十八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符合学院解除处分的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个月以后至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 一)认真改正错误,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 二)努力学习,课程考核无不及格;
( 三)所在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评议认可。
第六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学院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提前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期。
解除留校察看期 6 个月后至毕业前,具备本规定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且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 解除处分,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分院研究后,报请院主管领导批准。
学院对学生做出解除处分,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六十二条 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等的申诉,继续教育分院不另行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分院应当告知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及学生奖励等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分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市及学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和学院规定为准。